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货物与服务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8:28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6-2021-003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招法〔2021〕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1-01-08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经20201229日第3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必博娱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必博娱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对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通用或常规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使用部门在框架协议内选购具体产品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必博娱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法中心”)定期发布协议供货目录。

协议供货的产品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及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原则上“必博娱乐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方可实施协议供货。

第二章 协议供货

第五条 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招法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编写采购需求,必博娱乐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采购需求。

第六条 招法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需求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应包含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为固定价、最高限价等。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应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第九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协议供货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职能部门核准,由招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超过框架协议确定的数额标准的,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职能部门核准,由招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货合同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根据协议供货目录,通过订单、询比、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

订单是指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后,选择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就采购内容、采购数量等相关细节向其发出采购订单。

询比是指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需求,邀请所有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由部门采购工作小组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是指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进行比较后,选择其中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或更低的价格后,由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程序

(一)订单的采购程序为:

1.使用部门无需提出采购申请,由部门通过比较,确定一家或多家成交供应商。

2.使用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订单中需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等相关细节。

3.供货框架协议已明确约定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原则上可不再签订采购合同。

(二)询比的采购程序为:

1.使用部门根据确定的采购需求向招法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经职能部门、财务处、招法中心审批。

2.使用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合同履约期限、报价格式等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

3.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供一次性报价。

4.使用部门对供应商报价的内容进行评审比较,由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产品,形成《询比采购评审意见表》并按必博娱乐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谈判的采购程序为:

1.使用部门根据确定的采购需求向招法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经职能部门、财务处、招法中心审批。

2.使用部门根据审批结果,邀请两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

3.使用部门与供应商就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比框架协议更优惠的价格或交易条件,并由本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产品,形成《谈判采购评审意见表》并按必博娱乐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应产品,使用部门按照必博娱乐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和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列入必博娱乐供应商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者串通其他供应商;

(三)向使用部门、职能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五)中标后,出现以次充好,私抬价格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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