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必博娱乐教职工生育假和育儿假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31 12:28:24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6-2021-045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人〔2021〕52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1-12-31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经2021年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现结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生育假与育儿假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生育假

2021531日起,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女教职工在2021531日(包括531日)之后至20211125日前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如在20211125日之前已休完生育假,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30天,补休生育假原则上应在2022430日前休完;在20211125日尚未休完生育假的,在原假期的基础上延续休30天。补休或延长生育假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负责考勤事务的职能部门审批。

二、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教职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5天。育儿假自20211125日起实施。教职工在育儿假期间享受全额月薪。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育儿假的“每年”指按孩子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年。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育儿假连续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连续3天以上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负责考勤事务的职能部门审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考勤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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